【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15 0:00:00

齐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211刑初721

 

  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齐某某。202248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取保候审,2022517日被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黄岛检刑诉[2022]560

  指控事实

  202231日,为非法获利,被告人齐某某在明知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情况下,将自己的2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齐某某从中获利9000元。

  经查实,被告人齐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6440)入账流水765468.95元,涉案金额257438.05元;中国银行卡(6217××××8730)入账流水865417.02元。以上2张银行卡入账流水共计1630885.97元。

  指控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量刑建议

  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齐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张丽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贵斌

张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