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鲁0211刑初721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齐某某。2022年4月8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取保候审,2022年5月17日被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黄岛检刑诉[2022]560号
指控事实
2022年3月1日,为非法获利,被告人齐某某在明知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情况下,将自己的2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齐某某从中获利9000元。
经查实,被告人齐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6440)入账流水765468.95元,涉案金额257438.05元;中国银行卡(6217××××8730)入账流水865417.02元。以上2张银行卡入账流水共计1630885.97元。
指控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量刑建议
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齐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丽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贵斌
书 记 员 张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