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贵州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15 0:00:00

熊秋石、花检刑伪造公司、企业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111刑初402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秋石。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11027日被贵阳市某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释放并由贵阳市某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257日被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刑诉〔2022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秋石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26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花溪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贵州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启涛为被告人熊秋石提供法律帮助。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秋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07月中旬,被告人熊秋石在贵州省龙里县双龙镇云和春天房地产担任销售期间,为给客户开具收入证明,以60元的价格私刻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印章3枚。后20211026日贵阳市某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金竹镇春晖园立交桥设卡盘查时,在熊秋石车辆内查获伪造的三枚公司印章。

  被告人熊秋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07月中旬,被告人熊秋石在贵州省龙里县双龙镇云和春天房地产担任销售期间,为给客户开具收入证明,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私刻“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各1枚。20211026日,贵阳市某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金竹镇春晖园立交桥设卡盘查时,在被告人熊秋石车辆内查获伪造的上述三枚公司印章并予以扣押。

  公诉机关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熊秋石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熊秋石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信息查询、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被告人熊秋石的供述和辩解;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书检验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秋石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熊秋石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故结合被告人熊秋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适用缓刑,并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对某某某某查扣的印章3枚予以没收、销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秋石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部缴纳。)

  二、对涉案“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各1枚依法予以没收、销毁(由扣押单位贵阳市某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员 张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余珊珊

员 郭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