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辽0727刑初86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家军。因本案,于2022年5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家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家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2年5月19日23时00分许,被告人赵家军在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悬挂拾得辽L×××某某号牌的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义县瓦子裕镇政府处(东西线0KM+500M),遇到交警纠违,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毫克。经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赵家军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45毫克,赵家军的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赵家军被当场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家军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赵家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家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家军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家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且具有认罪认罚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家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尹 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齐 亮
书 记 员 张家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