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辽0111刑初130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因本案于2021年9月15日刑事拘留,2021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云华,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苏检刑诉〔2022〕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爱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孙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9月8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辽A×××××号牌五菱牌灰色小型普通客车沿银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雪莲街银杏路路口附近时,被查获。经鉴定,在被告人马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35.9mg/100ml。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1年9月8日在现场被公AN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马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沈阳市和平区司法局社会矫正科报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智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尹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