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粤0103刑初508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思思。因本案于2022年1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6月10日以穗荔检刑诉〔2022〕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思思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月7日1时23分,被告人黄思思饮酒后驾驶粤A×××某某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进西槎路东184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思思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1.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思思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思思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思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思思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思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思思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考虑到公诉机关亦提出对其适用缓刑建议,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思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友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桂慧艳
书 记 员 许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