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15 0:00:00

杨涛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613刑初134

 

  公诉机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杨涛。20157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2021630日因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被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16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30日被取保候审,20226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烟莱检刑诉〔2022102

  指控事实

  被告人杨涛于20214181912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烟台市莱山区富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小区东门路段处,与富顺路西侧崔某停放的×××号重型厢式货车后尾部相撞,致两车受损,杨涛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杨涛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8.8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杨涛得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处理,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杨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涛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杨涛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款一千元已经予以折抵)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员  张华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焦正国

                   员  柳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