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内0104刑初160号
公诉机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朱思宇。2021年8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j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玉检刑诉[2022]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思宇犯危险驾驶罪。
辩护意见
被告人朱思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查明事实
审理查明的事实:2021年8月10日7时51分左右,被告人朱思宇酒后驾驶蒙AV××某某号棕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鄂尔多斯大街与云中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朱思宇血液酒精含量为203.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意见
被告人朱思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
被告人朱思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裁判结果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判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立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