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皖0223刑初150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文彬。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南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6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1月9日被南陵县xx局取保候审。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22]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文彬犯滥伐林木罪,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桂春风独任审理,于2022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鹏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文彬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马文彬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人员采伐其购买的位于南陵县××镇××村××庄××村村民董长旺、童西发、董腊喜、文国民、李世林、张国水家林地上的林木,并将采伐的林木出售,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经鉴定:被采伐林木蓄积共计47.6439立方米。
2021年8月13日上午,被告人马文彬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南陵县xx局三里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马文彬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南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6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文彬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马文彬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罪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胡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文彬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指认现场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文彬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文彬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文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文彬经xx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文彬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马文彬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依法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文彬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5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马文彬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桂春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