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湘0981刑初224号
公诉机关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某精。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益沅检刑诉〔2022〕110号
指控事实
2020年11月,被告人张某精明知其在菲律宾网络赌博平台后台工作的朋友郭某峰(在逃)找其购买银行卡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仍将其办理的1张邮政银行卡交给郭某峰使用。经查询,该卡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1日银行进账流水达909519元,涉及被害人邹某春被诈骗案,涉案金额9800元。被告人张某精非法获利976元。被告人张某精于2022年1月15日主动至某某机关投案,退缴违法所得976元。
指控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张某精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精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精主动到某某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精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精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精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具体刑期起止日期,以本院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被告人张某精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七十六元予以没收,由沅江市某某局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赵 万 新
二○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 官 助理 王 婧
书 记 员 秦 梦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