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15 0:00:00

张某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981刑初224

 

  公诉机关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某精。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益沅检刑诉〔2022110

  指控事实

  202011月,被告人张某精明知其在菲律宾网络赌博平台后台工作的朋友郭某峰(在逃)找其购买银行卡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仍将其办理的1张邮政银行卡交给郭某峰使用。经查询,该卡2020121日至20201211日银行进账流水达909519元,涉及被害人邹某春被诈骗案,涉案金额9800元。被告人张某精非法获利976元。被告人张某精于2022115日主动至某某机关投案,退缴违法所得976元。

  指控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张某精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精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精主动到某某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精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精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精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具体刑期起止日期,以本院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被告人张某精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七十六元予以没收,由沅江市某某局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赵 新 

○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助理 王  婧

   书 记 员  秦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