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湘0991刑初5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再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5月20日被益阳市XX局大通湖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6月9日被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2022年6月15日被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沅江看守所。
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以益大检刑诉【202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再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闵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再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5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卢再华酒后无证驾驶其妻周群英名下车牌湘HG某某普通摩托车行驶至益阳市大通湖大道与友谊路交叉路口500米时,被XX机关查获,经吹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7mg/100ml。随即将被告人卢再华带至大通湖区人民医院抽血备查,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卢再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46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
被告人卢再华于2022年5月11日被XX现场抓获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卢再华驾驶证于2020年记分满12分,处于注销、扣留状态,属于无证驾驶。
被告人卢再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自愿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再华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再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再华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摩托车,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卢再华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XX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再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2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廖红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戴川淞
书 记 员 杜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