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15 0:00:00

郭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211刑初780

 

  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郭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5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黄岛检刑诉[2022]575

  指控事实

  202242121时许,被告人郭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M6××某某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村××号时,与胡言鑫停放在家门口的皖CU××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郭某肇事逃逸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6mg/1001。民警遂带其至医院采集血样备检,2022425日,经青岛市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鉴定,在送检的郭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9.8mg/1001,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认定,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郭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赔偿了事故造成的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系自首,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615日起至20228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张丽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贵斌

张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