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鲁0211刑初780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郭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黄岛检刑诉[2022]575号
指控事实
2022年4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M6××某某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村××号时,与胡言鑫停放在家门口的皖CU××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郭某肇事逃逸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6mg/100m1。民警遂带其至医院采集血样备检,2022年4月25日,经青岛市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鉴定,在送检的郭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9.8mg/100m1,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认定,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郭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赔偿了事故造成的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系自首,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丽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贵斌
书 记 员 张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