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15 0:00:00

陈友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1022刑初170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友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1129日被宜章县XX局刑事拘留;20211213日被宜章县XX局逮捕;202233日宜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26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郴宜检刑诉〔2022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友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6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邝军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友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9月初,被告人陈友桃在重庆市某小区房间内将自己名下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出借给一网名叫“初心”的男子,被他人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期间中国建设银行卡收款514935元,中国银行卡收款83888元,两张卡共计收款598823元,获利157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友桃于20211129日被XX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友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陈友桃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6236××××3663)银行流水、中国银行银行卡(6217××××9072)银行流水,被告人陈友桃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退赃票据;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赵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友桃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友桃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友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退还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陈友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友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预缴纳清)

  (刑期从被告人陈友桃收押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211129日至202233日被羁押95日折抵刑期95)

  二、被告人陈友桃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1570(XX机关扣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张世恒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袁柳英

肖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