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15 0:00:00

聂德礼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727刑初81

 


公诉机关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德礼。因本案,于2022518日被取保候审。

  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德礼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6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德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25161554分许,被告人聂德礼驾驶辽G×××某某号小型轿车,沿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义县温泉悦府小区门口时驶入逆向车道,与由北向南左转弯魏娟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到达现场后,对聂德礼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毫克,遂将聂德礼带至义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聂德礼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20毫克,聂德礼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义县交警大队认定:聂德礼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聂德礼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聂德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德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聂德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聂德礼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且具有认罪认罚表现,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德礼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员 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齐

员 张家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