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盗窃、侮辱尸体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15 0:00:00

祁正忠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124刑初53

 


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正忠。因犯盗窃罪于201511月被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1111日被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121日被抓获,同年122日被刑事拘留,2022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法库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程洪友,系辽宁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以法检刑检部刑诉〔2022Z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正忠犯盗窃罪,适用简易程序,20225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于2022526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洪亮、姚天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正忠及其指定辩护人程洪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112612时许,被告人祁正忠来到法库县法库镇“日升驴肉馆”饭店,祁正忠假意与饭店老板董某商谈预定包房一事,祁正忠趁其不备,将董某放在饭店吧台上的一部VIVO牌手机盗走。盗窃后,祁正忠离开饭店,在乘坐大客途中将盗得的手机遗失。经法库县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被盗VIV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祁正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被告人祁正忠的供述,法库县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正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正忠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祁正忠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祁正忠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祁正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日,即自2021122日起至2022630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祁正忠退赔被害人董某经济损失二千二百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 王文阁

人民陪审员 陈红利

人民陪审员 刘桂芝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郝

员 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