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湘0223刑初6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勇。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2月25日被攸县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2年6月14日被攸县某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钰花,湖南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株攸检刑诉[202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攸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钰花担任周勇的辩护人。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贵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勇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勇和皮浩乾(另案处理)是攸县二中高中同学。2021年10月份,皮浩乾联系周勇,要周勇出售银行卡给皮浩乾的上线“三哥”(暂未查实身份),“三哥”按照银行卡流水的2%的比例抽成支付报酬给周勇,周勇明知“三哥”和皮浩乾使用银行卡是用于流转非法资金,仍然表示同意。之后,周勇先后两次提供银行卡给皮浩乾和“三哥”用于流转非法资金。第一次周勇提供了尾号8771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4554中国银行卡、尾号3988中国建设银行卡等3张银行卡给皮浩乾和“三哥”,第二次因尾号3988建行卡已被银行冻结,周勇提供了尾号8771农行卡、尾号4554中行卡等2张银行卡给皮浩乾和“三哥”,前后两次周勇均将自己的手机、银行卡密码、手机银行密码全部交予皮浩乾和“三哥”供其操作流转非法资金。第一次事后,“三哥”支付3800元报酬给周勇,但周勇因为害怕,已将该款无偿赠与皮浩乾,第二次“三哥”没有支付报酬给周勇。
经查明,上述3张银行卡均涉嫌电信诈骗案件,支付结算金额共计41万余元,其中直接流入邓某、李某1、李某2、向某、祝某、孔某、潘酉婷、李某3、林某的被诈骗资金共计12万余元。
2022年2月24日,周勇向攸县某某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提供了攸县某某局立案决定书、某某部电诈平台网络诈骗案件资料、银行流水、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邓某、李某1、李某2、向某、祝某、孔某、潘某、李某3、林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周勇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周勇判处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后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提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胡钰花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2、周勇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且当庭认罪认罚,未获利,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份,被告人周勇的同学皮浩乾(另案处理)联系周勇,要其出售银行卡给上线“三哥”(身份未查实)用于“跑分”,“三哥”按银行卡流水2%的比例抽成支付报酬。周勇明知“三哥”和皮浩乾利用银行卡是用于流转非法资金,仍然表示同意。
2021年10月18日,周勇将其手机和尾号8771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4554中国银行卡、尾号3988中国建设银行卡、银行卡密码、手机银行密码全部交给皮浩乾和“三哥”,用于流转非法资金,“三哥”支付3800元报酬给周勇,周勇因害怕将该款赠于皮浩乾。
2021年10月25日,皮浩乾再次联系周勇,要周勇出售银行卡给“三哥”,周勇遂将其手机盒尾号8771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4554中国银行卡、银行卡密码、手机银行密码全部交给皮浩乾和“三哥”用于流转非法资金。
另查明,上述3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41万余元,其中,尾号8771中国农业银行卡的支付结算金额为18.2万余元,该银行卡接收了祝某、邓某、孔某、李某2被诈骗资金共计7.7万余元;尾号4554中国银行卡的支付结算金额为13.8万余元,该银行卡接收了祝某、李某1、向某、潘某、李某3被诈骗资金4.6万余元。尾号3988中国建设银行卡的支付结算金额为9.5万余元,该银行卡接收了林某的被诈骗资金3800元。
2022年2月24日,周勇向攸县某某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某某部电诈平台网络诈骗案件资料、证据来源说明、银行流水、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邓某、李某1、李某2、向某、祝某、孔某、潘某、李某3、林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周勇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经庭审举证、质证,周勇及其辩护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周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成立。周勇主动到某某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周勇先行羁押6日,折抵刑期6日,即被告人周勇的刑期自2022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10月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康 莎
人民陪审员 尹新平
人民陪审员 贺慈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杨 柳
法官 助理 丁慕容
书 记 员 肖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