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豫1725刑初20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林,曾用名张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2年3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22年3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志友,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22〕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林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明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林及其辩护人刘志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3月至4月,被告人张林接受李奎(已判决)、翟金中(已判决)、王霞(另案处理)等人的安排,在正阳县西严店乡(现雷寨乡)施庄村东周庄村参与组织聚众赌博,被告人张林在赌场负责换零钱,并从抽头渔利中攫取150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前科查询证明、政治面貌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李某1、李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林及同案人周三友、郑留栓、王子敏等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林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换零钱等直接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林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张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已主动缴纳罚金,又系初犯,建议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张林的近亲属于2022年6月15日代其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退缴违法所得一千五百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林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换零钱等直接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另查明,被告人张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主动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林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8日起至2022年10月7日止。)
二、被告人张林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一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牛月慧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