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京0102刑初25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旭文。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刑诉〔2022〕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旭文犯诈骗罪,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旭文于2022年2月6日至8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京津冀军训户外拓展业务群”微信群及微信朋友圈中,虚构自己可以销售冰墩墩等北京20某某冬奥会及冬残奥会纪念产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谢某、张某、刘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55750元。被害人谢某在本市西城区龙泉胡同32号内通过微信转款。后赃款被挥霍。
被告人王旭文于2022年2月12日被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旭文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旭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王旭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旭文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旭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旭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2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五千七百五十元,其中人民币七千四百一十元发还被害人谢某,人民币二万一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二万六千八百四十元发还被害人刘某某,对未能追缴到位的部分责令被告人王旭文退赔。
三、在案扣押被告人王旭文所持iPhone12promax手机一部,予以没收;iPhone13promax手机一部,予以变卖,变卖款并入本判决第二项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张冰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