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15 0:00:00

唐梦轲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1725刑初210

 


公诉机关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梦轲。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322日被郓城县x取保候审,同年5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郓检刑诉[2022]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梦轲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5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诗民、检察官助理杨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梦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2102224分,被告人唐梦轲酒后驾驶鲁R988某某小型汽车行驶至郓城县××镇××村附近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菏泽市x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唐梦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6.9mg/100ml,系醉酒驾驶。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郓城县x出具的户籍信息材料、破案经过、驾驶证基本信息等相关书证,被告人唐梦轲供述和辩解,菏泽市x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梦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梦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

  被告人唐梦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梦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予以确认。

  郓城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唐梦轲无不良行为恶习,其所在社区矫正组织健全,具有监管能力,愿意对其监督改造。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梦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梦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其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梦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晁岳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华全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