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津0106刑初146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廉鑫。2014年8月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18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刑诉〔2022〕97号起诉书指控,2021年3月7日1时12分许,被告人廉鑫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RM××某某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红桥区咸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阁林园公交站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被交管红桥支队丁字沽大队民警查获。
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廉鑫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
经交管红桥支队丁字沽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廉鑫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廉鑫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廉鑫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廉鑫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廉鑫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廉鑫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廉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蔡 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孟 燕
书 记 员 史敬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