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金融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14 0:00:00

付金泉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102刑初132

 

  GS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JC院。

  被告人付金泉,男性。户籍

  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长春岭镇长风村2社,现住沈阳

  市浑南区东湖家园651。被告人付金泉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1031日被抓获,于2021111日被沈阳市GA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GA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磊,系辽宁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JC院以沈和检刑诉(2022)70号起诉书、沈和检刑补诉【2022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付金泉犯诈骗罪,于202238日向本院提起GS。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JC院指派JC员魏中赫、江欣洋出庭支持GS。被告人付金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910日至1014日,被告人付金泉受马某(另案处理)雇佣,在沈阳市和平区钻石星座公寓内,冒充汇丰银行工作人员拨打诈骗电话。经审查,被告人付金泉拨打的诈骗电话接通数量为1000余次,其中造成被害人沈某被骗71029元人民币、被害人龙某被骗人民币10000元人民币、被害人张某1被骗9998元人民币。造成被害人张某2被骗15204元人民币。20211031日,被告人付金泉被GA机关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付金泉在案件审理中,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10623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金泉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被告人户籍常表;被告人付金泉用于拨打诈骗电话的电话号码通话详单;微信账单;被告人付金泉收到的短信截图;被告人付金泉指认涉案话术截图等书证;被害人沈某、龙某、张某1、张某2的陈述;被告人付金泉及另案处理的马某、王祁、李某、刘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付金泉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获利较少,应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系在校学生,法律意识薄弱,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时没有反抗行为,属于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金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GS机关指控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付金泉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付金泉系GA机关抓捕到案,不具有主动投案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付金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付金泉系在校生,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赃款,具有悔罪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利益,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从严惩处。考虑被告人付金泉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已达1000余次,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对被告人付金泉不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金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1031日起至2023430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追缴赃款人民币106231元,返还被害人沈某人民币71029元;返还被害人龙某人民币10000元;返还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9998元;返还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15204元。(已缴纳)

  三、未追缴的涉案财物,由GA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长 薛思林

人民陪审员 刘秋霞

人民陪审员 刘伟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瑞金

员 杨斯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