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津0106刑初142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胥振涛。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刑诉〔2022〕91号起诉书指控,2021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胥振涛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HV××某某号的蓝色轩逸牌小型轿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后于当晚21时29分,在沿天津市红桥区罗浮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罗浮路地道出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胥振涛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8.65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胥振涛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胥振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胥振涛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胥振涛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胥振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此次犯罪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胥振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蔡 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孟 燕
书 记 员 史敬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