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粤2071刑初1529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辉浩。因本案于2022年3月1日被中山市某某局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200元(已缴纳),同年3月3日被中山市某某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山一区检刑诉〔2022〕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辉浩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丁辉浩已接受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华出庭支持公诉,丁辉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31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丁辉浩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途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泗门上街11号之一对开路段时,在超越前方彭骏杰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过程中,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丁辉浩受伤送医院治疗。随后,某某人员在火炬开发区国丹中医院抓获丁辉浩,并扣押丁辉浩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归案后,丁辉浩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丁辉浩与彭骏杰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经某某交警部门认定,丁辉浩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丁辉浩驾驶车辆时的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223.77mg/100mL。
被告人丁辉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罪名、量刑情节、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辉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丁辉浩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丁辉浩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丁辉浩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丁辉浩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辉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已缴纳的行政罚款予以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梁 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叶文菲
书 记 员 卜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