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14 0:00:00

肖更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522刑初199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更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222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新检刑诉〔2022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更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6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罗丽慧出庭支持公诉,肖更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1221日,被告人肖更祥为牟利,提供一张招商银行卡和支付宝账号给朋友阿俊(身份待查)用于收款转账,并在对方指示下将转入银行卡的资金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转出。经查,当日该招商银行卡转入异常资金4万余元,包含权某被骗资金12000元,肖更祥非法获利200元。2022216日,被告人肖更祥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更祥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肖更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户籍资料、统计说明等书证;证人权某的证言,被告人肖更祥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肖更祥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更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个人银行卡号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协助他人转账,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肖更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肖更祥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更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217日起至2022816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肖更祥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上缴国库;

  三、侦查机关扣押的物品(未随案移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谭笑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邵峰

何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