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豫0203刑初72号
公诉机关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石利强。2021年8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取保候审,2022年6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汴顺检刑诉(2022)44号
指控事实
2021年8月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石利强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BF××某某的白色江淮牌小型轿车,沿开封市汴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汴京路与公园路交叉口时与张某驾驶的白色轿车错车时发生矛盾,被对方发现石利强饮酒并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将其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石利强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9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判处被告人石利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石利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石利强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利强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石利强认罪认罚,且到案后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利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 孙 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昆仑
书 记 员 : 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