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盗窃、侮辱尸体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14 0:00:00

毛汉川盗窃罪、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725刑初91

 


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汉川。因涉嫌犯盗窃罪,2022419日被某某机关取保候审,同年5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常桃检刑诉[202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汉川犯盗窃罪,于20225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转为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汉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2328日晚,被告人毛汉川在桃源县××街道云鼎KTVXXX包厢参加朋友李某的生日聚会时,盗走袁某放在沙发上的1部红色苹果13手机并藏匿。2022415日,被告人毛汉川将盗得的手机在桃源县县城一手机店置换。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536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汉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XX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汉川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赃物被追回的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害人袁某陈述,证人李某、覃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转账记录,指认现场、赃物照片,领条,认罪认罚具结书,线索来源、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毛汉川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毛汉川对指控事实、罪名和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同意由速裁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2416日,被告人毛汉川主动投案于某某机关,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于2022525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年419日,被盗手机被某某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袁某。

  经桃源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可以对毛汉川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汉川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毛汉川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积极配合某某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汉川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文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