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14 0:00:00

宾朝、马正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102刑初432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宾朝。因本案于2021122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221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正先。因本案于2021122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22118日被取保候审。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22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宾朝、马正先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6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青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宾朝、马正先到庭参加诉讼,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1219日,被告人宾朝纠集马正先等人来到长沙市雨花区妙巢酒店旁一家民宿内,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介绍马正先将其名下的尾号9681的平安银行卡(开户行为平安银行长沙芙蓉支行)提供给他人进行转账结算,该卡进账流水共计606815元,宾朝非法获利3700元,马正先非法获利1800元。20211219日,马正先的涉案平安银行卡有被害人罗某的被电信诈骗资金49836.1元流入该账户。

  20211225日,被告人宾朝、马正先被GA机关抓获归案。2022614日,宾朝退缴了违法所得3700元,马正先退缴了违法所得1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宾朝、马正先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涉案银行卡流水,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被告人宾朝、马正先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宾朝、马正先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宾朝、马正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宾朝、马正先系初犯,且主动退缴了各自的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宾朝、马正先犯罪后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宾朝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宾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二、被告人马正先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马正先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谢绍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钰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