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晋0525刑初119号
公诉机关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的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3月31日被泽州县某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6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泽检刑诉〔2022〕89号
指控事实
2021年10月15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号白色嘉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某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县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由郭某驾驶的绿源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郭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泽州县某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经晋城市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王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3.5mg/100ml。案发后,王某与郭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查明事实
与指控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涉案×××号白色嘉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无驾驶资格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扣除已缴纳的行政罚款500元,剩余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刘连方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