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广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广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7民初3121号
原告: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南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59766110XK。
法定代表人:胡克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艳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清。
被告:王广深。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广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艳梅,被告王广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支付拖欠的取暖费4063.8元;2.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40.48元。
事实和理由:被告系xxx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35.46平方米,我公司负责该房屋的供暖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平谷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收费标准,被告应向我公司支付2021年至2022年供暖季的取暖费共计4063.8元,而被告拒绝支付。故我公司诉至法院。
王广深辩称,我是涉案房屋房主,我确实未交纳2021年至2022年供暖季的取暖费,原因是供暖温度不够,只有14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xxx号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35.46平方米,供暖费按照住宅每供暖季每建筑平方米30元收取。被告2021年-2022年1个供暖季未交纳取暖费。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诉求解决。被告持答辩理由不同意原告诉求。
另查,被告居住房屋在2021年供暖季之前的三个年度均按60%收取供暖费,原告提供的测温记录显示被告居住房屋确实温度不达标,被告房屋系供暖线路最末端。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居住的房屋提供供暖服务,被告在享受供暖服务的同时应及时交纳供暖费,考虑到原告供暖的温度不达标,本院对供暖费酌情扣减。考虑到被告并非无故不交供暖费,双方应进一步加强对供暖问题的沟通及处理,故对原告主张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第六百五十六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广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21-2022年的取暖费2438.28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5元(已交纳),由被告王广深负担12.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蕾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