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20 0:00:00

万玉辉、镇赉县大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万玉辉、镇赉县大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吉0821民初899号


  原告:万玉辉。
  被告:镇赉县大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铁北。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万玉辉与被告镇赉县大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玉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玉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大林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60193元;2.诉讼费用由大林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万玉辉承包了大林商服楼工程项目,从事大林公司商服楼外墙苯板的粘贴工作,万玉辉按照大林公司项目经理马凤友的要求完成了承包项目,且在2017年就已经施工完毕。施工完毕后,大林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彦民为万玉辉出具了结算凭证,写明2017年万辉承包大林商服工程项目外墙粘苯板面积3768.2㎡,价款79132元;外墙粘苯板条3882.68m,价款31061元,合计110193元。出具以上结算单后,万玉辉多次找到大林公司及项目经理马凤友要求支付以上欠款,自2017年至今大林公司及项目经理马凤友仅支付万玉辉工程款50000元,剩余60193元至今未付,万玉辉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大林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万玉辉承揽了大林公司建设的大林商服楼(三层建筑)外墙粘贴苯板的工程,苯板材料由大林公司提供,万玉辉提供技术和劳务。工程完工后,大林公司财务人员与万玉辉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结算单,结算单载明外墙粘苯板面积:3768.2㎡×21元=79132元,外墙粘苯板条:3882.68m×8元=31061元,合计110193元。结算单落款未盖大林公司公章,只有当时的法定代表人马彦民签名(系财务人员代签),万玉辉署名万辉。万玉辉依据结算单向大林公司索要工程款,2018年初,大林公司的主管马凤友(系马彦民父亲)在大林公司办公室给付万玉辉35000元,2019年初,马凤友在马彦民家给付万玉辉15000元,余款60193元至今未付,现万玉辉诉至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算单、电话录音以及当事人陈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万玉辉与大林公司口头订立的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万玉辉向大林公司交付了工作成果,大林公司亦通过结算单的方式对万玉辉的工作量及应付费用以结算单的方式进行了肯定。大林公司仅通过工作人员向万玉辉给付了部分工程款,其拒不给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于法相悖。
  综上所述,万玉辉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镇赉县大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万玉辉工程款601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4.83元,减半收取计652.41元,由镇赉县大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