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20 0:00:00

佳木斯中鑫汇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明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佳木斯中鑫汇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明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黑0803民初11242号


  原告:佳木斯中鑫汇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万达社区佳木斯万达广场小商业34号069某0单元2层235室。
  法定代表人:陈林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明月。
  原告佳木斯中鑫汇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公司)与被告徐明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6200.23元及逾期违约金、利息,以6200.23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5日,被告与海南宜信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信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宜信公司借款18000元,年化利率10.00%,分12期清偿。合同签订后,宜信公司依约向被告放款,被告未按约定还款。2022年3月1日海南宜信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案涉借款债权转让给大湾区联合资产管理(青岛)有限公司,2022年3月21日大湾区联合资产管理(青岛)有限公司将债权转给原告。上述转让行为均向被告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被告经催告后未履行还款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债权是通过合法形式转让取得,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经审查,被告系通过网络平台贷款,本案债权转让通知已送达被告,对其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及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徐明月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佳木斯中鑫汇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200.23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自动履行账户名称:佳木斯中鑫汇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佳木斯保卫支行;账号:16×××3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徐明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贰年为申请执行有效期限。


审判员 王剑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