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10 0:00:00

华恩进、贾效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华恩进、贾效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81民初3309号


  原告:华恩进。
  被告:贾效彬。
  原告华恩进为与被告贾效彬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垃圾运输费
  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2020年5月至10月间,原告为被告清运垃圾。2020年10月12日,被告出具欠款3500元的欠条1份。以上事实由欠条1份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效彬支付原告华恩进款3500元。
  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贾效彬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徐鸣捷
二○二二年六月十日
代书记员
莫永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