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2/16 0:00:00

胡某、胡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胡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鲁0602民初9207号


  原告:胡某,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胡某某,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胡某某,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炳腾,烟台福山福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枫,烟台福山福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某,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宗媛,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胡某某、胡某某与被告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某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炳腾和王旭枫、被告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宗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内容不公开。


审 判 长 于 晓 宁
人民陪审员 丁 永 玲
人民陪审员 杨 秀 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凯乐(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