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胡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胡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鲁0602民初9207号
原告:胡某,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胡某某,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胡某某,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炳腾,烟台福山福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枫,烟台福山福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某,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宗媛,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胡某某、胡某某与被告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某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炳腾和王旭枫、被告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宗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内容不公开。
审 判 长 于 晓 宁
人民陪审员 丁 永 玲
人民陪审员 杨 秀 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凯乐(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