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29 0:00:00

于某1、于某3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某1、于某3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吉0723民初354号


  原告:于某1。
  法定代理人:于某2(于某1父亲)。
  被告:于某3。
  原告于某1与被告于某3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互联网方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某1的法定代理人于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某3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速给付原告抚养费47000元(自2018年3月5日至2022年2月5日按每月1000元给付抚养费);并自2022年3月5日起每季度给付抚养费3000元,每3个月给付一次,由被告以转账方式转给原告父亲的银行卡或微信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母女关系。2018年3月5日被告与原告之父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归父亲抚养,被告每月1000元给付原告抚养费,被告未给付呈讼。
  于某1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1、于某2、于某3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2、户口簿两页。
  于某3未答辩未应诉。
  本案依法认定的法律事实是,于某1系于某3女儿。2018年3月5日,于某1母亲于某3、父亲于某2经乾安县人民政府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一项:“婚后一女孩由男方抚养。第四项:女方每月支付男方孩子抚养费1000元。”截止2022年2月于某3共48个月未按协议给付子女张春雨抚养费。
  本院认为,于某3未答辩未应诉视为对于某1请求权的认可和其自身民事权利的放弃。于某1按其父母离婚协议内容及标准向于某3主张权利,其有该权利的请求权基础,于某1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其主张未给付抚养费数额系47000元,故按其主张保护符合本案实际。关于自2022年3月始给付抚养费方式按于某1请求意见办理。
  综上所述,给付子女抚养费是法定义务。于某3必须按离婚协议标准给付抚养费,故于某1的诉讼请求及自2022年3月始要求于某3给付抚养费方式本院均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某3于本判决生效后后给付于某1自2018年3月始至2022年2月抚养费47000元;自2022年3月始每季度按3000元标准给付抚养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元及公告费560元,由于某3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凤军
人民陪审员 曲立华
人民陪审员 张连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佳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