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24 0:00:00

何某1、何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某1、何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03民初2111号


  原告: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宗翰、张紫慧,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2。
  原告何某1与被告何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宗翰、张紫慧,被告何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何某3随原告生活,并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向原告支付女儿的生活费每月3000元(按年支付)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为止,医疗费及教育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通过微信“附近的人”相识,2016年4月原、被告订婚,双方于2017年10月21日生育一女,取名何晨昕,后双方于2017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前原、被告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奉女成婚”。结婚后,双方更是长久分居、两地生活,各自居住在娘家、婆家,无正常的夫妻婚姻生活,且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更是有酗酒、撒谎等恶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人生观、价值观等三观不合的问题不断凸显,难以交流沟通,无法相互理解,双方的矛盾日趋尖锐,进而难以调和,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此外,女儿何晨昕自出生以来,一直随原告生活并由原告抚养、照料,男方自始至终没有照顾过女儿。鉴于上述情况,特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何某1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双方于2017年10月21日生育女儿何晨昕的事实。
  2.结婚证一份,证明2017年11月3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
  被告何某2答辩称,不同意离婚,这些年付出的太多了,工作所得都花费在原告及女儿身上,本人对孩子没有不闻不问,事实上从结婚原告就搬回家住不愿意回家,去接多次都不愿意回家,导致家庭关系紧张,为了避免与原告及父母矛盾的激化,考虑家庭状况不好,才选择外出打工,时常去探望女儿,坚持给予生活费,至于欺骗更是没有的事情,反而在我上班的时候原告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到我家里搬嫁妆,且原告撒谎把女儿的户口迁回去。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何某2向本院提交了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报告单一份,证明其身体健康夫妻关系正常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何某2对原告何某1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原告何某1对被告何某2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恰恰可以证明被告存在勃起障碍,从病情摘要可以看出被告确实存在男性勃起障碍,心因性不影响对该事实的认定;根据原告本人的陈述,原、被告双方除了怀孕之前有过夫妻生活外,从怀孕之后至今都没有性生活,且怀孕之前的性生活确实存在报告上的情况;鉴于被告存在勃起障碍的事实,确实对夫妻关系存在长期性的不利影响,有必要判决离婚。
  经审核,对原告何某1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何某2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情况,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何某1与被告何某2于2013年通过微信认识,之后确立恋爱关系育女儿何晨昕,后于2017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因生活琐事,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庭审中,原、被告陈述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结婚,并生育女儿,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孩子年纪尚幼,父母的离异也将给孩子带来无法弥补的心灵创伤,为了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原、被告亦应作出努力。夫妻在生活中因故不睦,也属正常,双方应当积极对待,及时沟通,相互包容、理解。原告应当本着夫妻和睦的原则,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被告亦应当在生活上多关心照顾原告及女儿,用实际行动挽回夫妻感情。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何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曹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张莉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