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22 0:00:00

戈兆才、杨振山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戈兆才、杨振山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冀0921民初1697号


  原告:戈兆才。
  被告:杨振山。
  原告戈兆才与被告杨振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戈兆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振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戈兆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7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拆除工程,2019年6月份被告找到原告为其干活,到2019年7月份完活,被告只给了原告部分工资,在2020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追要剩余工资款时,经双方对账,被告共欠原告工资4700元,当时被告为原告书写了欠条为证,该欠条约定2020年3月1日前给清,若到期未予偿还,被告按照0.5%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该欠款到期后,又经原告追要,被告于2021年2月11日只给了原告1000元,剩余3700元至今未还,现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杨振山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9年6月份雇佣原告为其干活,截止到2020年1月22日被告欠工资款共计4700元,经原告追要,被告于2021年2月11日给付原告1000元,剩余3700元至今未还,对此原告提供内容为:“欠条本人(债务人)杨振山身份证号:13xxx05××××截至2020年1月22日,尚欠(债权人)戈兆才身份证号:13xxx1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工程款项)共计人民币:4700元,人民币大写:肆仟柒佰元整现本人承诺,于2020年3月1日前,清偿上述全部欠款,若到期未予偿还,自2020年3月1日起,以偿还金额为基数,按照0.5%利率,(年/月),计算逾期利息。欠款人(签名签章)杨振山电话:156××某某某某某某地址:沧县2020年1月22日”的欠条一张、微信转款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戈兆才与被告杨振山形成了劳务法律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工资,被告杨振山欠原告戈兆才37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杨振山应予以偿还。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20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振山偿还原告戈兆才工资款3700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息0.5%计算),以上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戈兆才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马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