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7 0:00:00

深圳胜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小狮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深圳胜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小狮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粤0304民初20620号


  20616号原告:崔航。
  20617号原告:王艳菊。
  20618号原告:巫向英。
  20620号原告:陈莹莹。
  20621号原告:游卫花。
  20622号原告:余永彬。
  六案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军,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案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胜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南天社区百花一路2号百花园二期206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L7HG3H。
  法定代表人:方盛。
  被告:广州小狮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荔香路48号之三十七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EBBX9。
  法定代表人:方盛。
  上列各原告与被告深圳胜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胜狮公司)、广州小狮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小狮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六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军、陈剑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法定代表人方盛通过深圳移动微法院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各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深圳胜狮公司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2.判令被告深圳胜狮公司退还原告剩余培训费(具体金额详见判决附表)及资金占用费(以应退培训费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广州小狮子公司对被告深圳胜狮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各案原告均在被告深圳胜狮公司处购买幼儿培训课程(支付金额、购买课程总数及尚余课程详见判决附表),2022年3月25日被告胜狮公司通知各案原告无法继续经营,被告广州小狮子公司是被告深圳胜狮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向各案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庭审时口头答辩称:1.对各原告主张应退回的剩余课时费金额无异议。2.广州小狮子公司是深圳胜狮公司的股东,其已经完成了出资的义务,两被告是相互独立的法人,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相互之间不存在财务混同,因此涉案债务应由被告深圳胜狮公司承担。
  经审查,上述各案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深圳胜狮公司系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州小狮子公司是该司的独资股东。被告深圳胜狮公司于庭审中确认上课地点已经停止营业。
  再查,两被告法定代表人于2022年5月13日签收各案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
  本院认为,各案原告与被告深圳胜狮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依法成立了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关系,各案原告支付培训费后,被告深圳胜狮公司应按约定提供培训服务。现被告深圳胜狮公司因自身原因停业闭店,无法继续提供培训服务,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各案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各案原告均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深圳胜狮公司立即退还培训费。合同解除时间为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深圳胜狮公司之日即2022年5月13日。关于逾期退款利息,本院依法调整为以应退培训费为基数,自立案之日即2022年4月27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高于上述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广州小狮子公司作为被告深圳胜狮公司的法人独资股东,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因此各原告要求被告广州小狮子公司对被告深圳胜狮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胜狮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退还培训费及利息(利息以应退培训费为基数,自2022年4月27日起按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应退培训费金额详见判决附表);
  二、被告广州小狮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胜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各案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各原告已预交,金额详见附表),均由二被告负担;各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本院予以退还。二被告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各案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泰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妙林

祝贺
判决附表:
序号
案号
原告
姓名
培训费总额
剩余
课时
应退培训费
案件
受理费
保全费
1
20616
崔航
20520元/164节
98节
12261.95元
53.27元
142.61元
2
20617
王艳菊
12144元/80节
52节
7893元
25元
98.93元
3
20618
巫向英
11800元/84节
54节
7585.71元
25元

4
20620
陈莹莹
33830元/330节
280节
28704.24元
258.8元
307.04元
5
20621
游卫花
20800元/176节
154节
18200元
127.5元
202元
6
20622
余永彬
20064元/170节
140节
16523.29元
106.54元
185.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