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5/23 0:00:00

程伊搬、陈金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伊搬、陈金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11民初1157号


  原告:程伊搬。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加胜,杭州市富阳区银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陈金云。
  原告程伊搬与被告陈金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伊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加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金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原告程伊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油漆工,从2017年7月开始原告在被告承包的房屋装修工程做油漆工作,工程于2018年8月底完工。2018年9月11日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32000元,并约定按每月5000元支付,截止2019年1月底前付清。被告分别于2019年2月3日、2020年7月19日支付原告5000元、10000元,合计已支付原告劳务费15000元,余欠17000元。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陈金云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对原告程伊搬提交的欠条,被告陈金云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相应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审核认为,原告程伊搬提供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且与本案有关联,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9月11日,陈金云向程伊搬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程伊搬油漆工资32000元。陈金云在欠条中承诺,欠款按每月5000元支付,截至2019年1月底前付清。欠款到期后,陈金云未按约支付欠款。
  审理中,程伊搬自认陈金云已支付款项为1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陈金云尚欠程伊搬油漆工资款17000元的事实,有陈金云出具的欠条及程伊搬的庭审陈述为凭,应予认定。陈金云未按约支付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程伊搬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陈金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金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程伊搬劳务报酬人民币17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陈金云承担。
  程伊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陈金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骆苏群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郑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