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4/28 0:00:00

孙某、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黑0406民初122号


  原告:孙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诉讼费由原告孙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1日经鹤岗市东山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告是再婚,被告是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来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于2019年12月16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孙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结婚证二册及入户通知单一份,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1日经鹤岗市东山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孙某系再婚,被告王某某系初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年12月16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王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另外,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某无夫妻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被告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可见被告王某某未尽到丈夫的责任,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吕洪明
审判员 郭春英
审判员 王书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