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黄唯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
起诉人黄唯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起诉人:黄唯。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电财,韶关市浈江区乐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起诉人黄唯申请确定选民资格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起诉人黄唯、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东联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东联村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叶石华、叶文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黄唯诉称,目前,浈江区新韶镇进行属下各村委换届选举活动,并产生各选举委员会。各选举委员会依法对辖区享有选民资格的公民进行选民登记,并张榜公布,东联村选举委员会也不例外,但在公布栏上没有起诉人的选民名单。起诉人的户籍在韶关市浈××区东××村,并生活、居住在此,显然是东联村民,具有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委会没任何理由剥夺其政治权利,不能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起诉人向被起诉人提起申诉,要求被起诉人确认起诉人具有该选区的选民资格,但被起诉人作出告知书,认为起诉人不具有该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不能列入该选区选民名单。因此,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四条等,依法确认起诉人享有浈江区新韶镇东联村委会(选区)选民资格。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东联村选举委员会作出《告知书》,就杨涛、杨俊、赖玉兰、黄唯向东联村选举委员会提出的申诉,东联村选举委员会答复:四名申诉人是非转农人员、空挂户,经调查:1、不经常在本村居住,对本村情况不了解;2、未承包经营土地,未承担相应义务,未真正履行本村村民应尽义务;3、未参与享受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及各种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东联村选举委员会作出以上四名人员不能列入东联村选举参选村民的名单的处理决定。
另查明,起诉人黄唯已满十八周岁,其户籍在韶关市浈××区东××村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也没有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情形。因不服东联村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其不享有选民资格的处理决定,起诉人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选民资格。
本院认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剥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的规定,起诉人黄唯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已年满十八周岁,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显然,起诉人黄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本案系因起诉人黄唯未被列入东联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参选村民名单而提起的诉讼。本案仅就起诉人黄唯是否具有东联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民资格进行分析认定。起诉人黄唯现已年满18周岁,其户籍在韶关市浈××区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四条:“本村村民,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的规定,起诉人黄唯的户籍在东联村,即使其非系该村村民民经济组织成员,其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也应当将其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参加本届东联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东联村选举委员会以黄唯是非转农人员、空挂户,未尽村民义务为由,作出不予认可黄唯在其选区选民资格的处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起诉人黄唯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黄唯在韶关市浈江区东联村委选区具有选民资格。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文兴
审判员 罗方灵
审判员 张美全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