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2 0:00:00

张佳旋与西安市长安区无线星空乐学文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佳旋与西安市长安区无线星空乐学文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0116民初5194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艳红,系原告之母。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无线星空乐学文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无线星空乐学文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徐峰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艳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向被告交纳了课时培训费,被告停止经营并未对其进行完全授课,现要求与被告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被告返还未授课时培训费1709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于2020年1年20日以西安市长安区彩虹课堂文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名称注册成立。2021年4月27日,被告变更为现名称。
  2021年5月3日,原告与其父同被告签订VIP事业部一对一培训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总缴费23892元,5.1元可抵300元综合服务费,报名课时128,自2021年5月2日开始接受培训。同时,双方对其他内容亦进行了约定。2021年5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载明收到原告定金20000元。2021年5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载明收到原告尾款3892元,一对一128课时,128×270×0.7-20000-300=3892元。两份收据上均加盖有“无线星空前台报名专用章”。
  此后,原告在被告处接受了部分高二、高三年级的课时培训。2021年11月12日,被告公司停止经营,相关人员随后撤离了办公地址,其法定代表人现无法联系。当日,被告的工作人员(曹某)在学生家长微信群中发送了被告公司停止经营的信息,并表示其已接到公司通知,不用上班,公司员工工作群、邮箱关闭,无法登录,具体情况不知,希望家长们相互告知。
  原告母亲与曾在被告处工作人员(曹老师)微信联系,对方回复原告之母当时缴费23892元,报名课时128课,合计已上35课时,其中高二22个课时,课时费为4158元,高三是13个课时,课时费为2639元,退费金额为17095元。
  原告于2022年4月向本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解除与被告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被告向其返还未授课时培训费1709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认为其向被告交纳了课时培训费,但被告并未对其完全授课,现无法联系,其请求应得到支持。
  本院在审理诸多学生起诉被告的案件中,由于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剑无法联系,本院曾与其公司董事邓亚磊取得联系,其表示被告公司经营及财务均由张剑及其妻负责,其及其他管理人员并未参与具体经营;被告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停止了经营,据张剑称因代支出项目过多,资金出现问题导致;确实存在部分学生未进行完培训,具体数据可登录学校校宝系统查询,该数据由张剑妻子管理。
  本院通过电话运营商查询了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剑实名注册的电话号码,向其拨打电话,结果两个电话显示关机,一个电话未予接听。本院于2022年7月6日向张剑未予接听的电话发送了网络短信,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情况及应诉须知,但其并未向本院回复,亦未到庭答辩。本院于2022年7月6日向邓亚磊亦发送了网络短信,让其向张剑及其他公司管理人员告知原告请求及应诉答辩事宜,其于当日到庭领取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
  由于被告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均未到庭答辩,本案未能调解。
  以上事实有VIP事业部一对一培训协议、收据、微信聊天记录、谈话笔录、审笔录在巻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被告通过协商就教育培训签订了VIP事业部一对一培训协议,该协议出自双方的自愿,协议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当事人解除合同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原告在接受被告培训期间,被告停止经营,且主要负责人无法联系,就剩余未授课时的履行或变更未与原告进行协商,双方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无法维持,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间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之请求,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由于被告方于2022年7月6日收到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应诉材料,故原、被告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已于2022年7月6日解除。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再之,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交纳了课时培训费,被告未向原告完全进行培训,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未授课时培训费之请求,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对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未授课时培训费的数额,依据原告所提供的收据及微信聊天记录可推知,原告仅接受了部分培训,还有17095元的课时未授课,对此费用被告应向原告予以退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及相关民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于2021年7月所签订VIP事业部一对一培训协议有效,已于2022年7月6日解除。
  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无线星空乐学文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未授课时培训费170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11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徐峰章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