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汉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盐城市维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汉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盐城市维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82民初9214号
原告:浙江汉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凌云一区73栋2单元1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克平。
被告:盐城市维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青年中路59号钱江财富广场1幢1-2404室。
法定代表人:徐磊。
原告浙江汉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维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9352.5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汉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克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盐城市维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委托原告运输货物。被告尚欠原告运费9352.5元,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盐城市维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汉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费人民币9352.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2年6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盐城市维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俞玮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廖莎
书记员
金晓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