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大兴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9 0:00:00

张某与北练家族(北京)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与北练家族(北京)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5民初10546号

  原告:张某。
  法定代理人:徐某(系原告张某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云贞,北京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练家族(北京)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院20号楼6层6021室。
  法定代表人:李海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帆。
  原告张某与被告北练家族(北京)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练家族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云贞,被告北练家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项目服务确认表》;2.北练家族公司退还张某培训费870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北练家族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5日,张某与北练家族公司签订《项目服务确认表》,张某支付38000元用于舞蹈、声乐、镜头演技课等课程,课时为144节课。张某缴费后开始接受舞蹈、声乐等培训,训练场地在朝阳区SOHO6号商场负一层,有三间大教室。2020年北练家族公司关闭原来的培训场地,换到附近的场馆,仅剩一间无窗无玻璃的教室(只有一间),且老师只剩下一个。张某对此变更不满意。因北练家族公司培训和张某课业冲突,2021年张某因学校拆迁需回老家上学,张某要求北练家族公司退还剩余33节课的学费,北练家族公司始终拒绝。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北练家族公司辩称,不同意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只要疫情好转,当地允许开课,北练家族公司一定会履行完合同。如果张某主张退钱,客观上北练家族公司从今年1月1日开始就没有收入,如果判决退钱,客观上无法退钱。认可张某还有33节没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5日,张某(乙方、学员)与北练家族公司(甲方)签写《项目服务确认表》,约定课程名称为实战舞蹈课、实战声乐课、镜头演技课,训练课时为144节,服务费用合计38000元。张某及其母亲徐某在落款处签字确认。同日,张某向北练家族公司支付费用38000元。
  2020年开始,受疫情等原因影响,北练家族公司开始断断续续提供课程服务。对于张某未接受的课程服务次数,双方均认可张某还有33节课未上。现张某主张解除双方签写的《项目服务确认表》所形成的合同关系,并要求北练家族公司退款,解除理由为因为疫情的原因,北练家族公司培训时断时续,时间拉的很长,张某因回老家上学无法继续参加培训。对此,北练家族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张某与北练家族公司签写的《项目服务确认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形成关于舞蹈、声乐等课程培训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北练家族公司受到疫情等因素影响,提供课程培训时断时续,导致双方合同履行期限拉长。现张某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项目服务确认表》,实为解除双方之间合同关系,北练家族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本院考虑本案所涉合同系张某接受北练家族公司课程培训,现张某因回老家上学等原因不再愿意接受北练家族公司培训的情况下,该合同性质不适宜强制履行,故对于张某请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张某未上课部分的费用,北练家族公司应予以退还,经计算,张某主张退还费用金额无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张某与北练家族(北京)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签订的《项目服务确认表》解除;
  二、北练家族(北京)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张某培训费87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练家族(北京)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吴 晶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印 鹏
书 记 员 王小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