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选民资格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4/21 0:00:00

高仁标确定选民资格案

高仁标确定选民资格案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81民特149号

  申请人:高仁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丰荣,瑞安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高仁标申请确定选民资格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高仁标撤诉。

审 判 长  周新弟
人民陪审员  许道彩
人民陪审员  薛宽妹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