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仁标确定选民资格案
高仁标确定选民资格案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高仁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丰荣,瑞安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高仁标申请确定选民资格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高仁标撤诉。
审 判 长 周新弟
人民陪审员 许道彩
人民陪审员 薛宽妹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