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5 0:00:00

王晖与付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晖与付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16民初17104号

  原告:王晖。
  被告:付川。
  原告王晖与被告付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19年开始,被告以给自己孩子看病为由多次向原告借钱,原告同意并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出借给被告共计50000元。后经原告不停催要,被告于2019年12月14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于2020年12月14日还本付息。借条出具后,被告并未按约定时间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并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付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19年,被告以给孩子看病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同意并于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间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多次给被告转款,金额共计50000元。被告于2019年12月14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向王晖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年利息10%,于2020年12月14日到期时还本付息。如债务人逾期不还,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且债务人同意强制执行,双方于今日在见证人见证下签此借条字句为证。借款人:付川,见证人:张某某,2019年12月14日。”借条出具后,被告并未按约定时间向原告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张某某的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被告出具的借条、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证人张某某的证人证言,足以认定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拖延不付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川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晖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付川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