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5 0:00:00

孙某、林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

孙某、林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黑0207民特12号

  申请人:孙洪伟。
  被申请人:林凤英。
  申请人孙洪伟申请认定林凤英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孙洪伟称,申请人孙洪伟与被申请人林凤英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意识不清,生活不能自理,没有表达能力,需要由护工照顾日常生活。特向法院申请认定林凤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孙洪伟为林凤英的监护人。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林凤英。林凤英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医院诊断为脑梗死、脑血栓、冠心病等;现在生活意识不清,完全不能自理,不能自主进食,大小便不受控制。申请人孙洪伟系被申请人林凤英的儿子,林凤英婚生子女二人,孙洪伟、孙洪艳。林凤英的丈夫已经去世。孙洪艳也同意由孙洪伟成为林凤英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林凤英言语不清、意识不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现被申请人的儿子孙洪伟要求认定林凤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担任林凤英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对申请人的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林凤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孙洪伟为林凤英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宪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 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