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5 0:00:00

李毅与北京政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毅与北京政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6民初8033号


  原告:李毅。
  被告:北京政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杜家坎环岛北侧集美家居公司四层81020。
  法定代表人:高良平。
  原告李毅与被告北京政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政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剩余年卡费2000元,剩余私教课程费4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3日,原告在被告开设的礌迈健身园博园店处购买了健身房年卡和私教课程,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为期三年的健身房服务及私教课程10节。年卡服务期限由2021年3月3日开始至2024年2月16日结束,年卡费用为3000元。原告目前私教课程剩余1节,合计剩余课程费用400元,年卡服务期间剩余2年,合计剩余年卡费用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自身原因单方停止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客观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告应当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经原告自被告停业后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一直没有履行相应退款义务,故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政通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礌迈健身园博园店的经营主体为政通公司。2021年3月2日,李毅与政通公司签订《入会申请表》及《会员协议-会籍条款》(编号0006805),该协议约定:会籍类型:个人两年卡;起始日期:2021年3月5日;截止日期:2023年3月3日;金额总计2600元。政通公司出具《收据》,显示:收到李毅个人两年卡费用2600元。2021年5月31日,李毅与政通公司签订《入会申请表》及《会员协议-会籍条款》(编号0007152),该协议约定:会籍类型:个人双年卡(活动);起始日期:2021年3月5日;截止日期:2024年2月18日;金额总计400元。政通公司出具《收据》,显示:收到李毅个人双年卡升级费用400元。2021年4月26日,李毅与政通公司签订《入会申请表》及《会员协议-会籍条款》(编号0007054),该协议约定:教练等级:搏击课,购买课时:10,有效期: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8月11日,实收金额:4000元。政通公司出具《收据》,显示:收到李毅私教课10节的费用4000元。
  李毅向本院提交微信付款截图,显示2021年3月2日向礌迈健身支付5200元,李毅表示该付款账户系其妻子于莹莹的微信账户,该5200元中的2600元用于购买李毅的健身年卡,剩余2600元用于购买于莹莹的健身年卡,用以证明其支付健身年卡费用的情况。庭审中李毅陈述:其购买的私教课程还剩余一节没有使用,2022年二三月份,其前往案涉健身房,发现已经关门。
  2021年12月31日,政通公司张贴《会员公告》,载明:现在我们的健身场所已被晓月广场停水停电,为了会员的安全和权益,公司决定自2021年12月31日起暂时关闭礌迈健身园博园店,所有会员的会员卡和私教课程时间冻结。我们会在最短的时间内于本址周边寻找新的经营场地或其他方式为会员提供锻炼健身场所。在此期间所有会员卡和私教课时间顺延,也请相信我公司会为大家妥善安排,并请求会员帮助介绍提供场地信息,我司会第一时间重建或提供会员健身场地。现我公司决定自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20日10:00-17:00进行第一期会员信息核准登记,届时请所有会员携带入会协议及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公司前台进行信息核实登记。请大家相互转告。
  李毅表示后续无法与政通公司取得联系,政通公司也未再向其提供健身服务,故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案涉服务合同并要求政通公司退还费用。
  本院认为,政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中,李毅与政通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形成的服务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现政通公司停止提供健身服务,导致案涉服务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李毅主张解决案涉服务合同,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解除时间按照本院向政通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时间确定为2022年6月3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案涉服务合同已经解除,李毅主张政通公司退还其停止营业后的健身卡费用2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李毅主张政通公司退还其剩余私教课程费用4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李毅与北京政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形成的案涉服务合同关系于2022年6月3日解除;
  二、北京政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李毅剩余年卡费用2000元;
  三、驳回李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政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璐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淑贞
书 记 员 邢雨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