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1 0:00:00

张有文、王学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有文、王学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鲁1424民初1722号


  原告:张有文。
  被告:王学卫。
  原告张有文诉被告王学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有文与被告王学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有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3700元及利息(以37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22年3月22日起为被告开车,当时双方约定原告负责将货物从临邑运输至天津并再从天津拉货回临邑周边地区,被告每趟支付原告1300元劳务费,劳务费一趟一结,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截至2022年4月2日,原告共往返四趟,被告仅支付给原告部分劳务费,对剩余劳务费及垫付的高速公路费共3700元,被告找各种借口推脱不予给付,原告因而诉至法院。
  被告王学卫答辩称,1.原告在给其运输货物期间损坏了其一个大车油箱、一个汽车尾灯、一个大车轮胎,原告一共给其送了四趟车,其中有一趟车,原告送到半路上就不再送了,原告当时是害怕去一趟济南回来后健康码带星;2.其认为只要将车钥匙交给了原告,因跑车产生的一切责任都应由原告承担,另外,其不同意给付原告利息;3.原告曾在微信群、村里宣传其不给原告工资的事情,也曾在微信群里发其名字、其车牌号,损坏其名誉,其要求原告赔偿其名誉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张有文自2022年3月22日起为被告王学卫跑大车送货,当时双方约定张有文为王学卫跑一趟大车,王学卫给付张有文1300元大车运费;张有文一共为王学卫跑了四趟大车,为王学卫垫付了900元高速公路费,王学卫已经给付张有文第一趟大车运费1300元及第二趟大车运费1100元。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有文提供的其与王学卫的通话录音可以证实被告王学卫欠张有文大车运费2800元、高速公路费900元未给付,还可以证实张有文自愿承担在其给王学卫跑第四趟车时王学卫另找司机的花费500元,因此应当在上述3700元中扣除该500元花费,所以王学卫应当给付张有文大车运费及高速公路费3200元。庭审时,张有文自愿放弃要求王学卫给付其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干涉。王学卫主张因张有文给其跑运输导致其遭受了损失,该主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学卫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有文大车运费及高速公路费3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学卫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翠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赢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