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8 0:00:00

李爱坡、刘军旗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爱坡、刘军旗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冀0636民初925号

  原告:李爱坡。
  原告:刘军旗。
  原告:鲍海英。
  被告:刘红雷。
  原告李爱坡、刘军旗、鲍海英与被告刘红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爱坡、刘军旗、鲍海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红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爱坡、刘军旗、鲍海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三原告工资10,65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三原告伙食费18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28日,三原告在被告刘红雷承包的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宾馆二次结构翻修工程中担任瓦工,每人按日工资350元结算,三人工资共计10,650元;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30元,共两天,伙食费共计180元。工程结束后三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工资,被告至今未支付。
  刘红雷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28日,三原告在被告刘红雷承包的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宾馆二次结构翻修工程中担任瓦工,三人工资款共计10,650元,伙食补助费180元。被告于2022年3月28日亲笔书写欠条一张,并签字、按压手印。后经三原告多次催要工资款,被告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被告刘红雷拖欠三原告工资款10,650元、伙食补助费180元,有三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价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三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10,650元、伙食补助费180元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刘红雷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红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爱坡、刘军旗、鲍海英工资款10,650元、伙食补助费1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及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刘红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翟聪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韩立肖
书 记 员 陈浩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