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大兴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21 0:00:00

张东丰与崔某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东丰与崔某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5民初26904号


  原告:张某1。
  被告:崔淑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3,系崔淑琴之女。
  被告:张冬梅。
  被告:张某(曾用名张某2)。
  原告张冬丰与被告崔淑琴、张冬梅、张东升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冬丰及被告张冬梅、崔淑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东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冬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继承人张文选名下的隆盛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基本股138373股的股份(每股1元)由张冬丰继承2.本案诉讼费由崔淑琴、张冬梅、张东升负担。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张文选生前与崔淑琴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三名子女即长女张冬梅、长子张东升、次子张冬丰,被继承人张文选于2021年6月21日因病去世,其父母均早于张文选去世,张文选生前留有遗嘱将自己名下股份留给张冬丰继承,张冬丰作为合法继承人依法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决。
  张冬梅、崔淑琴辩称,同意张冬丰的诉讼请求。
  张东升未作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张冬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张东升未参加本院庭审,亦未对证据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文选与崔淑琴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名子女,长女张冬梅、长子张东升、次子张冬丰。2021年6月21日,张文选死亡,在此之前,张文选父母死亡。张文选生前在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隆盛场股份经济合作社享有股份138373股,每股金额1元。
  张冬丰提交了张文选订立的《遗嘱》以及订立遗嘱过程视频。《遗嘱》载明:“我去世后股份给我三儿子张冬丰所有。”落款处有张文选签名及捺印,日期为2021年3月21日。上述遗嘱内容均为手写。视频系张文选书写遗嘱的过程记录。崔淑琴、张冬梅均认可该证据,并称遗嘱内容为张文选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张东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根据视频显示,遗嘱系由被继承人张文选亲笔书写,并签名和书写日期,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内容系张文选真实意思表示,故应为合法有效,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张文选生前享有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隆盛场股份经济合作社138373股,按照《遗嘱》应由张冬丰继承。故张冬丰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张文选名下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隆盛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138373股份由张冬丰继承。
  案件受理费3068元,由张冬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瑞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