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丽娅·哈哈尔曼、沙依革·多山哈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古丽娅·哈哈尔曼、沙依革·多山哈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新2323民初1612号
原告:古丽娅·哈哈尔曼。
被告:沙依革·多山哈力。
原告古丽娅·哈哈尔曼与被告沙依革·多山哈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丽娅·哈哈尔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沙依革·多山哈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是否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二、借条约定的借款数额:支付方式为微信转账支付1,500元。
三、还款情况:被告未偿还。
四、是否有借款凭证:被告未出具借款凭证。
五、尚欠本息数额:被告尚欠本金1,500元。
六、双方对利息如何约定:未约定。
七、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1,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给付以上借款的利息损失,从2021年4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中国人民同期同款贷款利率4.75%计算。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对上述七项提出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沙依革·多山哈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向原告古丽娅·哈哈尔曼偿还借款本金1,500元;
二、驳回原告古丽娅·哈哈尔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沙依革·多山哈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案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马里亚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阿 娜 尔